问题: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能否减除补偿款?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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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单纯转让营改增之前的土地选择差额缴纳增值税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增值税差额纳税时不能减除补偿款。 注意:房地产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适用一般计税的,土地价款采取抵减销售额的方式。抵减土地价款是否包括补偿款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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