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预充值E通卡电子发票企业所得税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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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问题表述不清,该易通卡的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仅为交通费,由于易通卡的支付功能不只限于交通,无法判定购买易通卡支出是否为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请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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