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合同违约金税务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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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并不是所有的违约金都属于价外费用,只有销货方(服务提供方)随同销售货物发生销售业务取得的违约金,才具有价外费用性质,从而一并征收增值税。而增值税应税行为未发生产生的违约金,或是购货方(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的一部分,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 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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