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税务代开发票丢失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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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因此,遗失发票需登报声明作废,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罚,凭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前往代开发票的办税服务厅申请发票存根联复印件。 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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