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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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1〕6 号)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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