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是否交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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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一石化企业,主要产品为汽油柴油等,每月有一部分产品用于公司下属运输公司(为公司购买原材料)、消防队、办公室(用于平时接待来客及日常业务用),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应交消费税、增值税?依据是什么?消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根据上述规定,石化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汽油柴油等,部分用于公司下属运输公司(为公司购买原材料)、消防队、办公室(用于平时接待来客及日常业务用),应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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