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何理解财税[2007]75号文件规定?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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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7]75号规定: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对这一条该怎样理解?我的问题正好是在政策边缘:2007年以前我企业与厂方签定购货协议,厂方陆续发货,我们也付过部分货款,7月1日后我们货仍在不断采购回来,货款也还在付出,最终对方于2007年下半年开出增值税专票,我们按政策的规定抵扣了取得的进项税额,目前税局对这一做法说法:一是认为不该抵扣税,理由是所产生的进项税是发生在2007年7月1日以前的;另认为可以抵扣,因为文件特指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企业正好就是这个事实,进项税实在7月1日后实现发生的,可以抵扣吗?财税[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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