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因搬迁取得的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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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是一家大型内资食品加工企业,根据所在城市发展规划需要,2006年企业整体搬迁到郊区,经有关评估机构评估,当地政府给予我单位搬迁补偿费共计4 500万元,其中房屋拆迁补偿费3 000万元,设备补偿费1 500万元。我单位在搬迁后,重新购置房屋花费2 800万元,技术改造升级、分流安置职工花费400万元。请问这种情况下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应如何进行财务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取得的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所指的搬迁收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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