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收款单位与增值税发票的开票单位不一致,能否抵扣进项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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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销售一笔货物给B公司,按B公司的要求给B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规定进行了认证抵扣。后由于A公司欠C公司债务,于是A公司给B公司发了一封《债权转让通知书》,要求B公司按《债权转让通知书》的要求将欠A公司的货款直接支付给C公司,B公司接到通知后将货款支付给了C公司。后税务机关在税务例行稽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认为B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单位与B公司付款的收款单位不一致,于是对B公司已经抵扣的进项税进行了补税及罚款。 ??? 税务机关对B公司进行处罚的依据是,【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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