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债权处置业务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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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一、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开展的以下业务,免征增值税: (一)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二)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 (三)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的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 资产公司(含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除收购、承接、处置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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