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经营期间支付租金未取得发票,清算期间取得了发票,是否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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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只要企业在2011年-2016年期间每个纳税年度的5月31日汇算清缴前,能够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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