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3年11月)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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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2.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部分的增值税是不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的增值税,需要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取得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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