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共配套设施清算后对外转让,适用60%土增税率?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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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财税评论Lawping学习和发布了一些地方土增税或房产管理的政策,是自己学习的一个过程,也为读者提供一点各地政策口径的启发。 今天主要谈谈对2016年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九条一项条款的想法。 “公共配套设施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不予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将公共配套设施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而之后将公共配套设施对外转让的,应当单独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且其扣除项目金额确认为零。” 举个简化例子,某房企共开发两期住宅,配套车库,以及配套幼儿园,主要成本、售价、土增税测算情况如下表。 可以看到,如果幼儿园不做公配作为单独业态销售,比做公配要增加0.64的土增税,当然收入也同时增加了3,对企业整体利润还是划算的。 但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厦门办法里边提到的,如果做公配分摊清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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