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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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财政部监制章的山东省资金往来票据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答:《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10〕4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暂收、代收等经济活动时,向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凭证。 ? 第八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 1.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由部门和单位举办的自愿参加的各类培训及会议收费; 3.展览会、展销会的展位费等服务性收费; 4.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5.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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