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税务机关能追究建设方“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连带责任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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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业劳务中,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除装饰劳务外,施工方应按工程所用的全部材料、物资、动力价款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因此,如果材料是建设方提供的(俗称“甲供材”),施工方也应该并入自己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因此,“甲供材”的营业税纳税人是施工方。但是,实际工作中,很多施工方是异地经营,且存在很多情况下施工方并没有就“甲供材”申报缴纳营业税离开劳务发生地了,此时税务机关如何管理“甲供材“税收呢?国家税务总局在线咨询栏目2011年6月30日发布的一个在线答疑引起了网上的广泛关注: 问题: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包一个工程,工程价款1000万元,其中甲方供材800万元,乙方劳务200万元。我公司以800万元增值税发票,200万元建安劳务发票入帐。800万元甲方供材是否需要缴建筑业营业税?由开发商缴还是由乙方缴?有无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 甲供材料是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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