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列—未支付的当期费用,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是否需要调整?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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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企业为房屋的承租方,2016年由于资金困难,经与出租方协商,2016年、2017年两年的房租一并在2017年支付。 情况1:若该租金于2016年度汇算期前支付并取得发票的,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情况2:若该笔租金于本汇算期结束前支付但在汇算期后取得发票的,能否扣除? 情况3:若该笔租金于汇算期后支付并取得发票的,又该如何处理呢? 【相关文件】 针对情况1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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