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员工将自有车辆租赁给企业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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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企业员工将自有车辆租赁给企业,并签订租赁合同,定期向企业收取租赁费,员工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 因此,员工将自有车辆出租给企业并定期收取租赁费,不属于文件中取得工资的服务,因此不属于非经营活动,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law.html)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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