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处置已享受退税的设备应适用何税率?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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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个多元化企业,为中外合资企业。2004年我公司购买一台国产设备,根据当时的优惠政策,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2012年7月,我公司拟将该设备清理出售,应按17%的税率还是按4%减半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国产设备净值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设备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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