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享受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的运费能否按11%抵扣?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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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已享受出口退税的产品,收到的该产品发生的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按进项税11%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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