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经营的酒店行业。关于混合消费和兼营消费疑问。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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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请根据您的生产经营情况具体判断,如无法判断,建议请主管税务机关实际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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