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以及核定各税种适用政策汇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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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收政策规定中,哪些属于“价格明显偏低”,哪些属于“正当理由”,哪些属于“不正当理由”,只有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偏低,是否存在正当理由,仍需办税人员凭借办税经验和事实进行判别。 一、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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