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准确把握“促销赠品”的财税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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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品视同销售账务处理? 问: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促销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税金额4175元,该促销品随商品销售赠送,视同销售处理,借方计入销售费用的金额=4175+4175*0.13(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样正确吗? 解答: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别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描述,促销品是随商品销售赠送,有点类似于“捆绑销售”或“买一送一”了,因此根本就不是“无偿”赠送,法理上是不需要视同销售。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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