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料加工免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依据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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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税额,用于免税项目的不得抵扣。一般情况下,对于取得进项税额明确用于免税项目的,直接不抵扣。对于既有征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购进时用途不明确的,通常的做法是先行抵扣,待用于免税项目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对于分别核算,能够单独清晰划分,一般按照核算进行转出。对于无法核算清楚的,需按照规定进行计算之后作进项转出处理。 按照现行规定,通常情况下,按照征税与免税的销售额比例进行分摊。但对于不动产改变用途、出口卷烟等特殊情形的,则按照相应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 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对于无法正确划分的进项税额,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照加工费收入参与计算,无需折算成货物销售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二)项第3目。 之所以提及这个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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