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请问这种税收征收是否合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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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母亲下岗后经营了一家面积不到10平方米的小商店,每月按照国家标准交纳应收税用,可是最近接到嘉峪关国税局通知,要求我们补交9000元税款,具体说明是:2007年一年间销售香烟款在地方烟草公司记录是22万元,要求我们补交22万元的4%,由于嘉峪关市烟草实行地方保护,所以如果按照4%交纳,并且按照当地烟草公司规定价格的话,我们不但没有营利反而是亏损的,请问这种税收征收是合理的吗?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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