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注销后被发现的偷逃税款如何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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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由一个稽查案例引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于2007年6月对某投资有限公司下属的信息咨询分公司进行税收检查,发现该公司2006年偷逃企业所得税1087600.55元。该公司于2005年12月取得营业执照,性质为独立核算和独立纳税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于2006年5月18日经属地国税机关核准注销税务登记,同年5月25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营业执照。在追缴税款时税务部门遇到了如下问题:一是该公司已依法定程序注销,其后被发现的偷逃税款是否应该追缴?二是如果应该追缴,那么应向谁追缴?如何追缴?三是由此引申出,如果是独立的法人公司,其依法定程序注销后被发现的偷税款又应该如何追缴?公司(含非法人公司)依法定程序注销后被发现的少缴税款怎么追缴?所偷逃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是否也应该追缴? 对上述问题理论界讨论不多,在税收执法实践中则存在一些法律上的空白和管理上的漏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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