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工会经费减免优惠政策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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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工〔2019〕52号)规定:“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因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应填报《工会经费缓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向县级以上(含)地方总工会申请缓缴,县级以上(含)地方总工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但缓缴最长不超过12个月。经批准缓缴的,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工会经费。” 因此,工会经费不得减免。如确实因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可按文件规定申请缓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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