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数电发票备注栏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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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规定: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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