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合作开发新农村建设土地税如何缴纳?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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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了一个分公司和某村委会合作进行“新农村建设”开发。开发的形式如下:村委会出一块耕地,分公司在此耕地上开发(工程款由分公司支付),房屋建成后安置村民,村民无偿搬进去后,我公司在村民原宅基地上开发商品房出售(宅基地的土地款不再支付)。请问: 1.这块耕地开发时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应该由分公司缴纳么?如果是,请给出具体文件号。 2.这块耕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的用地单位是总公司,那么应由总公司还是分公司在当地缴纳土地使用税? ????? 1、《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规定: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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