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建筑公司自建房屋出租还要缴企业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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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山东省某建筑公司自2005年开发建造一座沿街楼房,近日完工。该公司已将该楼房转作固定资产,并已全部租赁给个体经营者。请问:公司这种行为应如何缴纳营业税?是否可以不必按照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该公司自建建筑物出租,既不属于有偿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不属于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因此,不需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但对将沿街楼房出租收取租金,属于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至于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该企业的理解是错误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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