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包装物押金应该如何纳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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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包装物按其具体用途主要可分为四类: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的包装物。由于包装物具有一定的周转性,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对某些包装物收取一定的押金。对这些押金是否要缴税的问题,各税种分别制定了不同的规定。 增值税:超过一年不退还的要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缴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对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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