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代开借款利息发票个税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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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六)款和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因此,自然人若取得上述文件规定的利息所得,需按每次收入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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