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贷款利息支出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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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企业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后,新修订的《公司法》将股东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事项,明确由股东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上述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随后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专门就公司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问题规定了对股东权利的限制,并明确了对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的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资格解除、应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等问题。 综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适用于国税函〔2009〕312号。企业向投资者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基于具体出资情况,按照国税函〔2009〕312号和国税函〔2009〕77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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