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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票据法》第十条 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活动均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应予以取缔。 请单位按照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金融活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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