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继续保本的的银行理财产品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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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财税〔2016〕140号文件中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是指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您所述的企业购买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取得投资收益的情形,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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