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卷烟生产企业应当在何时将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报送税务机关?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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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第八条规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批准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执行销售价格的当月,将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送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生产企业应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实际销售的当月将上述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卷烟牌号规格’,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商标牌号规格。 …… ‘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并下发的,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13位条包装卷烟的商品标识代码和非标准包装(如听、扁盒等)卷烟的外包装商品标识代码。 ‘新牌号卷烟’,是指在国家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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