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股东投资未到位的情况下——“规定期限”是否影响企业纳税调整?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10月13日《中国税务报》B1版刊登文章《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修法变化点,也是税务风险管理重点》,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中的一些变化点及可能产生的涉税影响进行深入剖析,引发了广泛关注。正如文章所言,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的一个重要变化,是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期限为5年。除了该文章提出的涉税影响外,笔者认为,如果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中有关5年认缴期的规定最终变为法律,还有另一个涉税问题值得关注——股东在投资未到位情况下,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该如何纳税调整呢? “规定期限”引出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