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工会经费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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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其按月向地方总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工资总额0.5%的补偿金,全额委托税务机关代征。 文件依据: 根据《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工〔2019〕52号)规定:“第三条 ……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其按月向地方总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工资总额0.5%的补偿金,全额委托税务机关代征。 …… 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开业投产(开业投产日期从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一年内组建工会。开业投产一年内成立工会的,自成立工会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首次办理拨缴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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