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和项目地址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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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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