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增值税普票有效性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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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是在发票管理办法要求填全发票基本内容的前提框架下,强调购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必填项。 如果购买方是单位,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否则该发票无效。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如果购买方是个人消费者,在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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