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是不是只能在三年内要求退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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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文章,照例是以一段微信群讨论问答开始 具体的问题,就是纳税人因为各种原因多缴纳的税款,究竟可以在什么时间内要求税务机关退税呢? 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翻一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有的朋友大眼一看,这不是明说了么?不就是三年吗? 呵呵,不对。 这个第五十一条,需要仔细品味品味的。 我们把第五十一条,根据内容的意思,重新的划分下段落。这里用不同的颜色来标识。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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