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拆迁补偿费,必须取得收据作为税前抵扣凭证么?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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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作为城市更新项目常见的重要支出,通常因未涉及增值税应税行为,开发企业无法获取增值税发票,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支付凭证、收款凭证等资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然而实务中,拆迁补偿费的支付方式以银行转账为主,且涉及的被拆迁户众多,其中不少搬离原居住城市,收款收据凭证获取工作存在较大的执行难度。 在此情形下,开发企业是否仍需取得收款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针对此问题,笔者从政策规定和证据效力两方面进行探讨分析。 01 首先,在政策规定方面。 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文件中均提及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一,而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亦明确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相关政策规定整理如下: 02 其次,在证据效力方面。 收款收据,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收款凭证,用于证明所收取款项的内容、金额及时间的凭证,从上述政策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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