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间资金拆借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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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46条规定,删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 号)中“企业间资金拆借损失”的内容。如何正确理解该条规定?企业间资金拆借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还是将此项内容并入该条第(五)款“非经营活动债权”,损失仍不得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请问上述文件中,12%的比例和3倍的限额如何判断?例如,企业按20%比例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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