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支付关联方利息何种条件可据实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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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关联方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但在征管过程中,有的税务人员却认为无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关联方的利息都受文件第一条中5:1或2:1的比例限制。请问: 假如:A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股东B投资2000万元,从关联方借款2亿元,其中从股东B借款1亿元,从其股从银行借款5000万元。A从关联方的借款利率与从银行处借款利率相同,能否证明A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该种情况下,A公司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是否可以据实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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