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收到土地补偿应于何时确认收入?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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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原厂址在2009年被市政府规划收储,2009年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收储合同。合同约定该地块由储备中心招牌挂,拍卖价格的60%归我单位。2009年、2010年各拍卖了1亿元,储备中心于2011年将拍卖款的60%(即1.2亿元)转到我单位账户。请问这部分土地收入在哪年确认补偿收入?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处置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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