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实例解析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的税务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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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相继发布,相关文件从税收政策导向上积极鼓励企业参加社会公益,特别是特定地区的扶贫济困工作,并对相关税务处理进行了明确。下面主要用实例进行说明: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2月1日购入食品直接捐赠当地福利院,外购价格50000元,取得普通发票;5月10日向本市体育局捐赠30000元;2019年7月15日,向目标脱贫地区某县教育局捐赠外购学生书包1000个,购入价108元/个(不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4040元。 增值税处理 2019年2月份税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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