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不同情形下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实务运用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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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在寥寥63个字数中,规定了执行期限、、适用范围、计算依据、实际作用。但实务中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形又该如何具体操作?下面以实例进行说明: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某公司成立于2017年,从事出租自有房产业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月缴纳增值税。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实现租金收入15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500万元、销售零星材料300万元。 2019年4月份,租金收入销项税额5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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