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税务局如何构成未履行法定职责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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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2014年4月23日,原告北京首实机械加工厂(以下简称“原告”)向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被告”)所辖第一税务所提交所属期限为2013年12月的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申请退税414167.14元(以下简称退税申请)。收到原告的退税申请后,第一税务所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 ? 提交退税申请后,原告未收到退税款。原告曾于2015年2月,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行政判决书》((2015)石行初字第15号),判决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退税申请履行裁量处理的职责。 ? 2015年10月20日,区国税局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石国税通[2015]2号),决定对原告暂不予退税。原告不服,经复议和行政诉讼,最终法院维持了区国税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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