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签订包税合同后,税金能否税前列支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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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税合同,是一种合同双方约定,由非纳税义务人负担纳税义务人应该缴纳税款的商业民事合同。包税合同下,非纳税义务人所负担的税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中,交易双方签订包税合同的情形并不少见,非纳税义务人所负担的税款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一直是业界热议的焦点。笔者认为,只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并做好账务处理,非纳税义务人所负担的税款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案例 国内A公司与国外公司签订了特许权使用费包税合同。价款条款中明确,特许权使用费总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及其他附加,此附加为与国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税费相当的价款。国内A公司在扣缴相关税费后,于2018年12月1日对外支付了100万元人民币。假设适用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后,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7%,且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此时,A公司所负担的相关税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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