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对欠税企业实施税收保全,税务局被确认违法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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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7)湘0511行初49号 原告:邵阳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邵阳市北塔区地方税务局。 原告邵阳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公司)不服被告邵阳市北塔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保全措施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建锋、审判员申勇兵、人民陪审员王卫国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告邵阳市北塔区地方税务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17年8月23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吴启俊,被告邵阳市北塔区地方税务局委托代理人张玉梅、夏忠、申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行政行为:2017年5月5日,邵阳市北塔区地方税务局作出邵北地税保冻字(2017)1号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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