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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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在所得税汇算时是否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封顶来计算基数,对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规定,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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